
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
會館:台中市西屯區永安二巷2-6號 (同合樸農學市集_教育中心地址)
本會創會緣起
每天翻開報紙,打開電視,到處都是Internet、Internet、Internet。
但,到底什麼才是網路事業正確之路呢?面對網路真是令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大量的人才及資金流入網路產業,讓它頓時成了高風險、高競爭的行業,更因網路無國界、時間及空間限制等特性,一旦策略錯誤,血本無歸可能祇是最輕微的損失,錯失了時間及機會,可能自此就無法再在此領域立足。
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時間、人才及資源下找到最好的策略,已成為經營網路事業最重要的課題。 而且台灣必將加入WTO,國際化更是我國不能自外的努力方針,人才培育更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便是因應此項需求而誕生!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原本由一群在網路科技公司服務的中階主管,所成立之讀書會, 在高健智、張正榜、劉珍辰等人的倡議下,籌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 並在生命橋數位科技〈股〉公司張正榜先生及劉珍辰小姐大方贊助及梅校長可望、黃所長哲夫、戴教授建耘、陳立委進丁的指導下,協會於焉成立。
我們希望藉由多面向的市場探索,以深入而務實的從市場、策略、戰術...等,多角度的剖析而達到企業因敵致勝之使命,及個人提昇自我之成長需求。
我們希望透過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的成立,能廣納各界英才,能提供完整的實戰守則,讓有意進入eCommerce此具有無限潛力市場的朋友們,能很快地為自己建立起一座橋頭堡!
我們熱切盼望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的每位會員,都有私塾教師或傳教士般的精神,毫無保留地傾曩相授,以助人成功為唯一職志的理念!
< 2000年4月>
本會任務如下:
- 協助電子商務業者及從業人員與政府管理單位間之意見溝通及相關問題之研商。
- 提供會員人力開發,生涯規劃暨工商資訊服務。
- 以本會為橋樑,結合政府及工商界財力、物力、人力投入社會公益活動。
- 相關電子商務之廣播節目、影片製作及刊物會誌出版等事項。
- 不定期舉辦電子商務從業人員研討進修活動。
- 有關電子商務開設及經營發展相關事項。

協會理、監事名單: (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
- 本會經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章程。
- 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台〈八九〉內社第八九一九四八八號函准予備查。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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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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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經 歷 |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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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育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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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同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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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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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章程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理 事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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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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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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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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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正 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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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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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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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同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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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和 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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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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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建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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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倫理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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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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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榮 華 |
翔威電業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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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政 鑫 |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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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元 銘 |
振昌傑股份有限公司 |
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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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志 誠 |
加積國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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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晏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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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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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務 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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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同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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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美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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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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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正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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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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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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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麗 真 |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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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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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 全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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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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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正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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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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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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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補 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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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銘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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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申開發有限公司 |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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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淑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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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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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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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中華民國電子商務研究發展協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電子商務之研究、建立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協助會員在電子商務上的協調與解決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機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蒐集國內外有關電子商務營運及管理之研究報告。
〈二〉 協助電子商務業者及從業人員與政府管理單位間之意見溝通及相關問題之研商。
〈三〉 提供會員人力開發,生涯規劃暨工商資訊服務。
〈四〉 以本會為橋樑,結合政府及工商界財力、物力、人力投入社會公益活動。
〈五〉 相關電子商務之廣播節目、影片製作及刊物會誌出版等事項。
〈六〉 不定期舉辦電子商務從業人員研討進修活動。
〈七〉 有關電子商務開設及經營發展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之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電子商務相關工作經驗或對電子商務有興趣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或集團。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工作團體或個人。
〈四〉 榮譽會員:凡對電子商務具卓越貢獻或特殊成就之個人,由理事長或理事二人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申請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此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註:為利會務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駛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向理事、監事,依票計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會監事3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辨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章程之訂定與更變、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3600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存款孳息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表、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為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入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所有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